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公民记者程敏、黎小葵报道)最高人民法院5月1日开始实施多条新规定,包括减刑、假释案件与财产性判项执行挂钩,列明不交罚金等于不履行责任,不能申请减刑假释等。有分析认为,此举和中国经济不振,司法部门设法开源有关,因此担心在暗箱操作下会加深司法不公的危害性。
▲最高法院5月1日开始实施多条新规定减刑、假释。示意图。(图片来源:资料图)
202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报道,最高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明确,从5月1日开始,中国的罪犯是否缴纳法院判决的罚金及罚没的财产将关系到他们能否获得减刑、假释。《规定》列明犯罪人是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即追缴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乃衡量“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犯罪人亲属代为交罚金,也可当作完成履行财产性判项。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截图)
对此,律师周平对记者指出,最高法的新规定表面上是给予法院考量减刑申请的新标准,但“悔改表现”涉及主观的判断,难以用金钱衡量,而且新规定允许犯人家属代交罚金,更不能以此视为犯人有悔改的标准,只是为法院提供更大的人治空间。
另一名吴律师接记者采访时也批评最高法院表面上为减刑、假释列明客观标准,却离不开人治。
他说,“如果罪犯交得起罚金,即使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要求,也会被认定为符合标准,可以减刑或假释;另一种情况,实际上(犯人)确有悔改表现,但是因为交不了罚金,不给予减刑、假释。犯人若和警官关系良好,基于警官的主观,也可能会说他达标;相反,一些特殊或所谓的敏感案件,哪怕这个人各方面表现非常好,因为包含政治因素,当局就不给他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截图)
在中国,罚金被视为对罪犯的经济惩戒,表明犯罪伴随经济成本。根据我国《刑法》,罚金和刑期都是对罪犯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若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吴律师相信,在官方的新规影响下,法院罚款“加码”是大势所趋。“这些执行的人可能把罚金当成唯一的标准。这个规定的出台无疑将促使各地法院判刑时,提高罚金的处罚额来增加法院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变相成为敛财的工具、手段。目前全国有大量案件是在基层(法院)审理,包括县级法院、中级法院,而且收入是归入各地财政收入,将来无论案件是否有必要,都必然会处以罚金。地方越是缺钱,罚款的情况会越严重。”
时评人楼弟则指出,由于中国经济持续不振,最高法院的新规定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官方为开源,有针对性地向权贵和富豪开刀,强制他们用钱换取自由。他担心,此举将造成更多司法不公。
独立评论人季风也认为,最高法新规定等于是容许有经济能力的人,用金钱换取提早重获自由的机会。“让你的父母、老婆、子女、亲戚去帮你填补,只要你有钱,哪怕你早年赚的那些钱都要让你吐出来。”但也因此,这次新规定只会增加钱权交易,用钱换自由会变成恶性循环,也为官员的腐败行为创造新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