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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市民购买法院竞拍房屋13年无法入住
时间:2010年02月12日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2月12日报道 “抗战才用了8年,而我打官司耗了13年,都没能住进属于自己的房子。我真搞不懂到底是哪儿出了问题,要么退我钱,要么给我房子,本来是很清楚的事,可就是办不到!”河北邢台市民宋利敏无奈地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说起这13年打官司的经历,宋利敏欲哭无泪。


       30万元拍得的房屋竟“为人作嫁”


       1996年8月,邢台市文化局服务处(以下简称“服务处”)与邢台市桥西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承租经营合同,将国家划拨给服务处、位于邢台市中兴路55号的青年旱冰场场地出租给开发公司,期限15年,每年承租费35万元。但服务处并没有就该合同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后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由开发公司负责建筑临街门市工程,竣工后使用权归服务处,待开发公司向服务处如期交付足额款项时,开发公司有权收回门户使用权。如协议终止,开发公司在场地上的所有权归服务处。


       开发公司与桥西康乐宫签订协议,由桥西区康乐宫在场地上建设完成14间门市房。后来康乐宫与桥西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称“二建”)签订了施工合同。


       但该主体工程完成后,康乐宫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二建于是将康乐宫诉至法院,要求支持所欠工程款及赔偿损失。


       1997年1月9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主体工程合格,判令康乐宫支付二建工程费及违约金12万余元。


       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委托河北省拍卖总行邢台拍卖行对已查封的14间门市房所有权进行公开拍卖,宋利敏以30万元取得14间门市房的买受权。


       然而,当宋利敏持拍卖成交确认书接收竞拍所得的门市房时,发现房屋已被邢台市亚泰家具城所占。


       原来,早在1997年3月1日,服务处就向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与开发公司的承租合同。1997年4月2日,法院作出(1997)西经初字106号判决(以下简称“106号判决”),合同解除,场地退回服务处,14间门市房由服务处出款收回。


       判决生效后,服务处于1997年10月18日与家具城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但并未按合同出款。


       就这样,服务处没有出一分钱就收起了租金,而宋利敏花30万元竞买的房屋住进了他人。


       陷入诉讼怪圈


       这14间门户到底该归谁,服务处和宋利敏各自打起了马拉松官司。13年间,先后有18份判决和裁定,但至今仍无定论。


       1997年12月25日,宋利敏也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行交付拍卖物品及房产手续,赔偿经济损失,责令家具城退还非法侵占的房产。


       因为服务处诉开发公司的承租经营合同纠纷经过多次判决,宋利敏要回房产的官司也一拖再拖。


       1998年5月15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服务处诉开发公司的承租经营合同纠纷案裁定进行再审。1999年5月31日,桥西区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106号判决,涉案场地退回服务处,服务处返还轻化局(开发公司已被吊销执照,轻化局是其主管部门—记者注)10.3万元和3.5万元存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轻化局经济损失。


       服务处不服,遂提起上诉,邢台中院于2000年1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服务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原经营项目,出租国有划拨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与开发公司所签订的承租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责任方是出租方,但承租方如有能力办理支付出租使用费,并完成承诺的约定也不至于导致若干个纠纷,这是“借鸡下蛋”的经营方式,轻化局作为主管部门,应承担失查的责任。关于其他损失可在14间门市房的归属一案另行解决。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服务处诉开发公司的承租经营合同纠纷告一段落。


      2000年8月18日,桥西区人民法院对宋利敏案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拍卖行为合法有效,而服务处无视法院在1997年1月9日已查封并拍卖的事实,仍出租给家具城,在没有投入资金的情况下收取租金,获得利益是侵权行为,应将14间门市房退还给宋利敏,并按每月2.1万元返还给宋利敏租金。


       宋利敏本以为就此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没想到,服务处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由于服务处诉开发公司的承租经营合同纠纷案进入再审,法院裁定诉讼宋利敏案中止。宋利敏再次开始了长期的等待。


       而服务处的案件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2001年7月12日,邢台中院再次终审维持了原判决。


       2003年12月26日,河北省高院对服务处一案进行提审。2004年1月1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判认定承租合同无效正确,认定14间门市房的归属已另案审理不当,另案审理的是该房的工程款纠纷,并非产权争议。判决撤销此案此前的判决,服务处返还开发公司10.3万元和3.5万元存折,14间门市房由开发公司退回服务处,服务处给付开发公司房屋造价款12万余元。


       这份判决对宋利敏竞得的房屋产权只字未提。“对我来说,这份判决结果是极其不公正的,我花30多万元竞拍的房屋十几年没能拿到,谁来赔偿我的损失?”宋利敏有些激动地说。


       宋利敏不服提出申诉。2005年11月11日,桥西法院裁定对此案恢复审理。


       案件于是又回到原点。


       到底是谁的错


       宋利敏告诉记者,事实上,开发公司和服务处都不是这14间门市房的所有权人。因为门市房的地皮属于服务处,服务处将其租给了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又租给了康乐宫,康乐宫在承租期间委托邢台二建垫资建房。门市房建成后,康乐宫拒付工程款,此案经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将门市房拍卖,用于支付工程款,而宋利敏通过竞拍后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这些门市房真正的出资人只有我,理应由我来获得应有的产权。”


       而服务处则认为,根据106号判决,他们和开发公司的承租合同已经解除,14间门市房由服务处出款收回。但后来迟迟得不到执行,是因为法院违法对这些门市房进行了拍卖。“14间临街门市房的土地使用权,我局依法享有。桥西法院在拍卖委托合同书‘拍卖物名称’一栏中写道:‘康乐宫14间门市房的所有权(中兴路55号)’,不知法院作出此种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服务处称,开发公司将场地转租给康乐宫,他们对此毫不知情,开发公司与康乐宫签订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无效的,至于康乐宫同建筑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不能通过拍卖本不属于他们的房产来解决。“桥西法院擅自拍卖14间门市房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们的财产所有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拍卖行为不但无效,而且还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服务处认为,即使要追认这一拍卖行为合法有效的话,拍卖的30万元价款也理应归服务处所有,由服务处支付建筑队的施工费用,法院根本无权处分这30万元价款。


       而宋利敏的代理律师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房产被法院委托拍卖前,法院是依法征询过文化局服务处意见的,文化局服务处明确表示不买,法院才委托拍卖行进行的公开拍卖。


       1999年1月20日,河北电视台新闻广角栏目以“拍卖岂能儿戏”为题,报道了邢台市康乐宫14间门市房拍卖一事。邢台市桥西区委督查室对此进行了解,桥西法院回复称,拍卖行为是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进行,合法有效。


       2010年2月3日,宋利敏诉河北省拍卖总行邢台拍卖行、邢台市亚泰家具城、邢台市文化局服务处房产拍卖纠纷案件再次开庭。宋利敏提出,要求拍卖行和亚泰家具城以及文化局服务处三方共同履行交付房产义务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拍卖行在庭审中再次重申其拍卖行为系受法院委托,并且已经完成拍卖的全部程序,拍卖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程序瑕疵,交付房产的义务不该由其完成,所以拍卖行不应承担责任。


       家具城称,其占有和使用诉争房产时,依据于文化局服务处的承租合同,并且支付了合理的租金,不存在过错,而且不知道诉争房产被查封和拍卖的事实,其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代理认为,拍卖行在拍卖成交后,没有及时将标的房产移交给买受人原告,也未向原告提交与拍卖房产相关的审批手续,使得原告无法完成过户,致使房产在没有交付原告的前提下,被文化局服务处和亚泰家具城占有和使用,其应对上述行为承担责任。


       而作为承租人的亚泰家具城,其占有和使用的房产是在被法院查封状态下完成的,其与服务处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交付租金行为是串通损害原告权益的,因此,应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我原本以为,购买法院拍卖的房子应该是保险的,就拿出了毕生的积蓄,谁知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十几年了,30万元打了水漂,又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这到底是谁的错,我又该怎么办?”捧着手上厚厚的判决和裁定书,宋利敏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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