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红枫老人公寓利用划拨土地变相进行房产开发调查
图为红枫老人公寓变成“红枫山庄” 摄影/张海波
政府划拨国有土地不合法
1998年4月17日,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下发了温鹿民字《关于同意建立鹿城区红枫山庄老人公寓的批复》,同意温州市鹿城瓯江预制厂建设红枫老人公寓。
12月31日,温州市鹿城区计委下发了温鹿计基字[1998]75号《关于红枫山庄老人公寓基建项目计划立项的批复》,同意红枫老人公寓立项,项目选址在仰义乡渔渡村,总用地面积98亩,一期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总投资600万元。老人公寓项目获鹿城区计委批复的主要原因是“为解决日益突出的老年人住、托、养、乐等问题,促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关于红枫山庄老人公寓基建项目计划立项的批复(温鹿计基字[1998]75号)
同日,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温土字[1998]255号征用仰义乡渔渡村集体土地4.986亩,征收原鹿城瓯江预制厂使用的国有土地10.418亩,划拨给红枫老人公寓使用。
1999年4月27日,经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温土拨字[1999]5号文,同意将12.24亩国有土地划拨给红枫老人公寓使用。
温州市鹿城红枫老人公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月26日,红枫老人公寓领取工商部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胡方云,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经营范围是“寄托、收养老人、抚养孤寡老人”。
2001年10月12日,经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温土字[2001]154号文,同意将42.174亩国有土地划拨给红枫老人公寓使用。
以上三次共划拨给红枫老人公寓使用的国有土地计69.818亩。
红枫老人公寓一期投入使用后,其“入住”形式开始受到争议。其经营模式主要是与入住者签订长期居住合同,一次性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或集资款,供入住者长期居住使用,并约定入住人可以退房,退房时,在扣除折旧和修缮等费用(年3%)后退还押金(不计利息)。另据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在集资入住合同中,有“集资居住人的集资凭证可以转让、赠与、继承”的约定。在其入住合同中,还有(入住人)如遇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的,可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置、补偿。”在其《红枫老人公寓的入住形式与服务宗旨》中规定,红枫公寓的长期入住者可“10、20年或者更长均可。”
市长会议纪要难落实
2003年1月8日,时任温州市政府市长钱兴中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93次专题会议,就有关城市建设工作进行协调。其中研究了老人公寓建设问题。会议明确了今后非赢利性老人公寓一般由政府组织建设,社会及个人建设老人公寓一般都是赢利性的,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不能随意定性,对目前已申报的几处老人公寓建设问题,明确如下:鉴于红枫山庄一期已建成使用,二期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经评估后协议出让,同时将一期的划拨用地经评估后改为出让用地。
但据了解,由钱市长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对红枫山庄的“划拨土地改出让土地”决定,至今未得到贯彻执行。
12月份,红枫老人公寓二期工程项目得到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补助,金额为140万元。
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7号)
2006年4月30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陈连平上访反映的问题作出《信访复查决定书》,认为红枫老人公寓的营运方式“既不象租赁合同,又不象典当关系,是介于租赁合同和典当关系之间,并非在法律和政策所禁止范围之列”,因此认定“红枫老人公寓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尚缺乏依据”。
7月11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支持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受理告知书,全省各地举报违法土地回复多是同样的第八条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是个“谜”?
公寓是挂羊头卖狗肉
关于“打着合法照顾老人的旗帜,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并牟取暴利”的问题。
笔者据举报人陈连平说:认为红枫老人公寓的一次性收取押金便可“长期居住”的操作方法,其实质与开发商售房没有大的区别,是变相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为获取进一步证据,2002年9月25日,陈连平以自己名义到红枫老人公寓预定一套69.3748平方米房子,每平方米2320元,他先交了5000元定金。交款项目为“房屋定金”,另有“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总房款优惠4%的说明”。 陈连平说:“每平方米2320元的价格和当时这一带商品房价格没什么两样,我以自己的名义预定这套房,目的就是掌握红枫山庄‘以养老名义行售房之实’确凿证据”。
举报人陈连平以自己名义到红枫老人公寓预定一套69.3748平方米房子,“售房”确凿发票(证据)
红枫老人公寓“售房”联系人名片
笔者白天去拍照被红枫山庄保安阻止拍照,笔者只好晚上去拍下红枫山庄外景 摄影/张海波
陈连平还提出,法律规定出租的最高年限为20年,红枫山庄“无期限租赁”也不合法。
经调查,陈连平以自己名义去预定房子属事实,并有当时交5000元定金之收据。当时注明这套3区2套35号的房子建筑面积69.3748元,总价为160950元,价格为2320元。红枫山庄坐落在城市郊区,按2000年每平方米2320元价格长期租赁,与附近的商品房销售价格非常接近。
据红枫山庄工作人员胡方云介绍说,红枫老人公寓平均价格每平方米在1700元左右。
公寓房到底均价多少?和这一地区的商品房价格差距有多大?希望上级派调查组调查核实。
享受划拨土地的老人公寓,住的不一定都是老人。
据举报人陈连平提供胡方云解释说,的确有一部分是非60岁以上老人在此居住,但都是退休的。
然而,陈连平于2002年以自己名义订房时,年龄仅有38岁。对此,红枫山庄方面解释说,当时是一名叫万美菊的“新上岗的员工业务不熟悉”,此人后被红枫山庄方面辞退。胡方云对此还解释说,订房中确有不少年轻人,但他们是帮父母订的,写的是子女的名字。
如此一来,红枫山庄的人住对象现在看来确实难以掌握,需抽查实际入住情况方可知。
胡方云说,由于社会力量办老人公寓在温州并没有成例可循,同时,红枫老人公寓也没有管理类似机构的经验,因此,公寓在发展过程中是“摸着石头过河”,逐步地积累经验,“自然其中有不少的教训”。
是否有资格享受划拨土地?
据浙江省政府下发的浙政发[1998]65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规定:“对新办的(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项目,优先审判建设用地,免手造地费、造地专项基金和土地管理费,适当减免土地测量费。”温州市下发的温政发[1999]14号《关于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中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兴办)申报新办社会事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审判建设用地。”温州文件比省政府更加简单。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对养老机构是否可享受划拨土地政策,省和温州市既没有规定可划拨,又没有规定不可划拨。根据现代法治原则,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只要法律未设定禁止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可以作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明确的方能作为。从这一点理解来看,文件未明确规定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事业机构可享受划拨土地政策。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三次采用“划拨供地形式”给红枫老人公寓,有违现代法治原则,存在不妥之处。
图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楼 摄影/张海波
另据温州市政府2002年11月3日出台的第64号《政府令》第26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规定又说:“赢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其实很明确,如果是赢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是不能通过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红枫山庄有没有资格获取划拨土地,只要看红枫山庄是不是赢利性就清楚。据调查,红枫老人公寓属于“赢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因此,如果按照2002年12月1日施行的第64号“政府令”, 红枫山庄没有资格获取划拨土地不容置疑。但由于红枫山庄划拨土地是“政府令”出台之前,加之社会福利机构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地产企业,看待此问题,要考虑其历史因素和其福利性。
是谁阻挠市政府会议纪要贯彻落实?
据调查,2003年1月8日,温州市原市长钱兴中的确主持召开过政府专题会议,会议形成过会议纪要,当时会议纪要明确“红枫山庄划拨土地改出让土地”,陈连平还提供了这份会议纪要的复印件。经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和胡方云本人了解,此会议纪要在钱市长离任后至今未落实执行。另据了解,红枫山庄所在地的地价,如是商业用地,目前每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200多万元。
陈连平表示,在红枫山庄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官商勾结”背景,恳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果断查处。而被举报人胡方云说,陈连平巨报他带有私人目的。
140万元国家国债资金以何种手段取得?
据调查,红枫老人公寓获取国家导向资金一事属实。此事当地媒体还进行过报道,据20003年12月20日《温州日报》报道:“鹿城区红枫老人公寓二期工程项目近日得到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补助,金额为140万元。【记者:程敏 张海波】
中国正义反腐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温州市鹿城红枫山庄总平面图
温州市鹿城红枫老人公寓二期工程计划表
举报人陈连平以自己名义到红枫老人公寓“售房”合同单(证据)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回复给举报人陈连平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给红枫山庄老人公寓“土地证书” 地号:0101v0218014001 面积:7746.06平方米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给红枫山庄老人公寓“土地证书” 地号:0101v0218014002 面积:10212.5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