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1000万元,半年时间被要求还款3600万元,其中“违约金”2600余万元。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债务债权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一方表示“愿意”如数还款,法院也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下达后,债务人一方又称这一“和解协议”并非“自愿”达成,并申请上级法院再审。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没有必要过分介入,在当事人没有请求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无权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变更。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案虽系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但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经过审理后明知一方的承诺将会导致本方受到利益损失时,虽无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干涉,也应根据法律规定的释明权原理进行释明,告知其支付的违约金可能高于其欠款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在当事人明确承诺不请求变更时才能依法调解结案。
两种意见孰是孰非,迄今仍无定论。
欠款1000万,还款3600万,法院的调解有理没理?
――贵州六盘水市一起高额违约金案调查
今年初,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案件中债务人一方欠款1000万元,半年后被要求还款3600万元。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一方表示“愿意”按债权人的要求如数偿还,法院也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法院的调解书下达后,债务人一方又表示这一“和解协议”并非“自愿”达成,并申请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尽管这一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由于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仍未决定是否对此案进行再审。
欠款1000万元半年变成了3600多万
据了解,贵州新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唯一一家具有二级房开资质的民营房开企业。因资金紧张,这家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2日和7月15日,以"售房合同"形式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个体户颜亨义、颜粉英兄妹借款250万元和200万元,并从颜亨义、颜粉英弟弟颜亨稳的六盘水华鑫物资公司以每吨高于市场价300元的价格,赊购了总价款为555.9万元的钢材。
花200万元购的房子,“售房合同”只有这样一页纸。新华社记者 刘文国 摄
在双方的“售房合同”和钢材购销合同中,均约定如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违约,“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每日5%累加计算。
据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副总经理冉兴平讲,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以购房合同形式向颜亨义、颜粉英兄妹的借款,实际上是月息为5%的高利贷,购房只是个幌子,借款当天,这两笔借款两个月的利息45万元和"中介费"30万元即被对方扣走,实际进入公司帐户的资金仅为375万元。另外扣除价格上浮因素,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实际应支付给华鑫公司的钢材款不到500万元。借款加钢材赊购款两项合计,公司实际应付款项不到900万元。
冉兴平说,去年下半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公司房屋销售量急剧下滑,这两笔借款和赊购钢材的货款到期后还款出现困难,因此公司才被对方告上了法庭。
冉兴平向记者展示的新世纪房开公司的正式售房合同。新华社记者 刘文国 摄
记者调查采访发现,颜亨义、颜粉英和六盘水华鑫物资公司是去年11月6日向当地法院起诉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的,此次起诉,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被要求偿还的债务金额仍仅为1814.7万元,其中违约金808.8万元,但两个月后,今年初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对这一案件进行调解时,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被要求偿还的债务总金额已变成3625万元,其中“违约金”2619.5万元。
在钟山区法院主持“调解”下,今年1月6日,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与颜氏兄妹和六盘水华鑫公司“自愿”达成了“愿意”按照3625万元这一金额偿还对方债务的“和解协议”,并由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在“和解协议”上盖了章。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也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这一“和解协议”制作并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要求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在今年2月6日前,按3625万元这一金额“支付赔偿”对方,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法院:法官的调解并无不妥
据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有关负责人讲,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与对方达成的这一"和解协议",实际上并不是自愿而是被迫的。
公司财务经理刘沛说,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被起诉后,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应对方要求,将公司所有银行帐户全部冻结。公司董事长黄右学考虑到年关将近,公司有大量农民工工资急需支付,害怕“出大事”,因此颜亨稳在电话里向黄右学承诺,无论双方“和解协议”怎么签,实际付款时颜家最多都只收新世纪公司10%的违约金后,他就按照黄右学的指示在对方事先拟好的“和解协议”上签了字。没想到字一签,对方就翻脸不认账,不仅不申请钟山区法院解封公司帐户,反而让钟山区法院查封了公司更多的资产。
但颜亨稳在电话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哥哥姐姐颜亨稳和颜粉英从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购的房,手续都是华鑫公司帮忙办的,款也是他交的,不存在放高利贷的问题。至于这笔债务只收10%违约金的问题,颜亨稳说:“黄右学又不是三岁小孩,这么大的事怎能只是在电话里讲?”
新世纪房开公司被查封的在建的商品房。新华社记者 刘文国 摄
记者调查发现,受去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今年春节前夕,六盘水市不仅有多家房开公司都借了高利贷维持运转,房开公司因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带来社会稳定问题的也不止一家。
今年1月21日,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由于银行帐户迟迟得不到解封,五、六十个急于回家过年的情绪激动的农民工不仅到这家公司聚集,还将公司办公桌、花盆等砸烂,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这些农民工才陆续离去。
但钟山区法院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官说,钟山区法院接到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解封银行帐户的申请,是在贵州新世纪公司与颜亨稳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法院的调解不存在双方不自愿的问题。
至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这位法庭负责人说,这份和解协议最终能够达成,他也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但民事调解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按照司法自治原则,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原则上只能按双方的意见办,因此钟山区法院主持调解的法官对这一案件的处理,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专家:“合法”是法院主持调解的前提
据了解,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何约定违约金仍无明确规定。但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接受记者采访的有关专家并不赞同。
专家们认为,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的这一说法,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实际上站不住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违约金的约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已经由人民法院居中调解的案件,得到的却是一个显失公平的结果,里面肯定有问题。
新世纪房开公司被查封的商铺。新华社记者 刘文国 摄
专家们说,人民法院调解的前提,是双方签定的合同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为法院如果不先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再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很可能最终保护的,不是当事人一方的合法利益,而是当事人的非法利益。本案中,查清双方签订的合同究竟是售房合同,还是高利贷合同,是案件审理的关键。但这一关键性的工作,法院并没有进行。
专家们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违约金本质上是对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并不具有惩罚性,一方当事人把索取高额违约金作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按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利息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即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当事人一方索要的违约金,已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几十倍,明显不合理,法院无论民事调解还是审判,都应该高度重视,主动查清双方的民事关系实质上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专家们认为,法院仅仅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就直接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回避了对当事人实质民事关系及其合法性的审查,造成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利益受到保护,这实际上是公开支持了原告一方把索取高额违约金作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不仅是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与中央领导最近提出的司法机关要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的要求也是背道而驰的。
专家们说,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如果法院审理案件只依据“形式”材料,忽视实质关系,那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等法律条款,就没有设立的必要了,因为无论是高利贷合同,经济诈骗合同,甚至赌债、卖淫嫖娼欠下的债务等,为了规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法律的制裁,一方当事人一般都会采取表面上“合法”的形式进行。
专家们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违法,但实质与形式不一致,如当事人之间表面上是赠与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也应查清双方的实质关系,再进行审理。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加深的环境下,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既是对法院的考验,也关系到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能否得到落实。高利贷、赌债、经济诈骗等产生的债务纠纷仅仅因为形式"合法",就能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显然与我国立法的目的和精神也是相抵触的。
据了解,由于银行帐户等迟迟得不到解封,今年6月,被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拖欠工资的部分农民工,已开始到当地政府集体上访。接到这一情况后,六盘水市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双方进行了协调,但未能重新达成和解协议。
今年3月贵州新世纪房开公司申请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后,六盘水市中院对此案也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在原审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始终体现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处理的自愿原则,对于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没有必要过分介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当事人没有请求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无权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变更。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案虽系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但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经过审理后明知一方的承诺将会导致本方受到利益损失时,虽无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干涉,但也应根据法律规定的释明权原理进行释明,告知其支付的违约金可能高于其欠款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让当事人知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结果将会带来利益损失的不利情况,并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对不利的违约金约定主张变更,在当事人明确承诺不请求变更时才能依法调解结案。由于原审法院审理调解中未对此进行释明,故原审法院的调解结果应当予以再审纠正。
据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仍未决定是否对此案进行再审。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已开始对此案强制执行。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合同纠纷单从书面材料看,双方表达的意思似乎是真实的,但达成的协议内容确实太离奇,总感觉里面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