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丽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个案,其深远意义从下面一个方面可以窥豹。
这是来自官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2006)国监审通字第1号
关于不予受理张晓丽申诉的通知
申诉人张晓丽:
你的申诉材料收悉。经查,你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你的处分不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你不是行政监察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你的申请不符合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条件。因此,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监察部案件审理司(章)
2006年10月20日
抄送:最高人民检查院、中央纪委监察部信访室
从这个《通知》中,粗看没有什么问题。文字通顺,依据有法。但如果仔细研读,并对照相关法条,就会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
一,张晓丽的公务员身份不容置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类似条款还有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这一条颇难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原文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内容包括三个层面,即某某机关,公务员和某某其他人员。张晓丽当然是公务员。(难道是免职后不再是公务员的原因?)《通知》中援引的法律恰恰把《通知》否定了。
二,监察法的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怎么理解?“全国”不包含检察院吗?
三,对“行政监察对象”的深思
有“行政监察对象”,自然有“非行政监察对象”。那么,何法可以监察?似乎目前还没有,可能是国家体制或机构的原因。但一部刑法可治天下,为什么需要多部“监察法”呢?法律的真空已从张晓丽案中显现出来。
四,人事处理和人事处理的机关。
顾名思义,自然由人事处理的机关来处理人事,需要搞明白的是:人事处理机关是归属“行政”还是归属“非行政”?以国内大量事例来看,可能是前者。比如检察官,最初都从行政来,都有行政级别,都按行政级别领工资,都按行政级别评定检察官级别。都在人事部门备案。也经常交流到行政部门任职。在其交流时,肯定会有一个交接过渡时期,这段时间谁监察?非人事处理部门处理了人事,在行政监察法“要出彩”的时候,却把当事人推了出来。
五,总有找不着“头”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这一条中,有如下概念需要澄清:人事处理、原处理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上一级机关、直接提出申诉。
1、人事处理是否分行政和非行政?
2、原处理机关本无资格处理人事,但处理了怎么办?(就象许霆案中银行卡本无盗窃功能,但盗窃了)
3、公务员主管部门到底是哪里?行政还是非行政?
4、上一级机关有时找不到,如最高检的上一级是谁?
5、直接提出申诉------找谁?
张晓丽有行政级别,怎么让“非行政”给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