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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矿权大案调查,涉假红头文件“夺走”千亿矿权
时间:2018年08月14日 作者:王文志 新闻来源:经济参考报

       经济参考报综合讯:(记者王文志/西宁 西安报道)一纸来路蹊跷的红头文件,成为决定千亿矿权归属的关键证据,也使得一起并不复杂的煤矿产权纠纷持续13年。


  今年6月,来自商务部和青海省纪委的答复信息揭开谜底:这份据称出自青海省商务厅的红头文件,因为“内容不当,早已被收回撤销”。


  这份充满争议的红头文件是真是假?有关部门为何对“该文件是否属实”这一问题遮遮掩掩了10多年?这份文件又是如何影响了该矿权纠纷的走向?带着这些疑问,《经济参考报》记者做了深度调查。


千亿矿权纷争缘自“一股二卖”


  一香港商人在青海省一煤田开发遇到资金困难后,将公司股权“一股二卖”,由此引起了一场千亿矿权纠纷。


煤田开发股权转让“一股二卖”.png

▲漫画:煤田开发股权转让“一股二卖”(图片来源:网络)


  2003年9月,青海海西州政府与李似龙的香港华利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签订《风险勘探开发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一井田煤炭资源等项目协议书》,协议总投资15.6亿元。华利公司按协议设立独资项目公司——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


  木里煤田是青海惟一的焦煤资源整装勘查区域。海西州政府本意欲借助李似龙的“实力”,开发聚乎更矿区一井田(以下简称一井田),但李似龙并无资金履约。各大银行贷前调查发现,华利公司只是一家皮包公司,于是纷纷拒贷。青海省公安厅青公信字(2006)第068号公函也显示:紫金公司注册资本980万港元,出资均靠借高利贷筹集,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全部抽逃。


  2005年初,李似龙结识陕西民营企业家金宗博。此时,李似龙在木里煤田整合中面临出局。


  金宗博便以自己的陕西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跟李似龙合作。2005年4月,金宗博向紫金公司先期注资300万元。这笔资金让生死攸关的华利公司、紫金公司得以喘息,并在次年煤田整合后成立的青海木里煤业有限公司拥有12%的股权。


  2005年7月12日,金土地公司与华利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利公司将其持有的紫金公司49%股权及相应的一井田煤矿项目开发经营权,以49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金土地公司。金土地公司遂按约定如期向紫金公司支付200万元,加上先期投入资金,共计500万元。随后,紫金公司宣布人事任免,金宗博接替李似龙担任公司负责人。


  “当时一井田只是完成了普查,知道底下有煤,但煤质怎样、储量面积多大还有待精查。协议约定我方后续投资3010万元用于紫金公司生产经营,这些投资都有风险。”金宗博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此后青海105勘探队的详查结果显示,一井田11.3平方公里矿区储藏有优质焦煤3.76亿吨。业内人士估算,根据当时的焦煤坑口价,这片矿区估值至少2000亿元以上。


  金宗博对记者说,就在双方协议签署的次日,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青公司)董事长马少伟找到他,提出与金土地公司合作,将一井田项目全部收购,但商谈无果。


  时隔13天,即2005年7月25日,华利公司又与兴青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兴青公司以1500万元的对价,收购华利公司持有的紫金公司95%股权及相应的一井田煤矿项目开发经营权。履约期满,兴青公司仅履行120万元。


  李似龙的“一股二卖”,引起了一场千亿矿权纠纷。


官司屡屡败于涉假“红头文件”


  一个暂时的胜利,只是金土地公司13年维权路的开始。当华利公司上诉至青海省高院后,情势朝着不利于金土地公司的方向发展。


  2005年10月和2006年7月,金土地公司两次向西宁市中院起诉华利公司、紫金公司。2009年1月19日,西宁市中院判令“华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金土地公司向有关机关办理紫金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变更手续”。


  金土地公司代理律师张宁向《经济参考报》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该判决公告期满后,华利公司超过上诉期366天才提交上诉状。青海省高院并未拒绝受理,于2010年10月13日开庭,直到两年后的2012年10月30日才做出裁定。而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这份裁定书以一审法院未准许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西宁市中院重审。


  蹊跷的是,青海省高院的这份裁定书未写明开庭时间。事实上,西宁市中院2007年12月24日一审开庭前,通过2007年10月19日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发回西宁市中院重审后,兴青公司被追加为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开庭。


  2015年年底之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凡涉及外资企业的股权、财产转让都必须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庭审中,股权转让是否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庭审过程中,兴青公司出具了一份关键证据——青海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编号为青商资字(2005)296号(以下简称296号文件)。


2005年10月19日,青海省商务厅文件《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青商资字[2005]296号(假文件)。.png

▲2005年10月19日,青海省商务厅文件《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青商资字[2005]296号(假文件)。图片来源:网络


  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为:同意华利公司将其在紫金公司所持95%的股权折合人民币1042.91万元转让给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法定代表人由李似龙变更为马少伟。


  就在庭审当日,296号文件复印件上出现“情况属实”的注明,并加盖有青海省商务厅公章。这份突然现身的红头文件,无疑加重了兴青公司胜诉的砝码。


  重审过程中, 金土地公司的辩护人发现296号文件存在一系列疑点,很可能涉嫌伪造。金土地公司遂出具十组证据对296号文件加以证伪,但未被采信。


  重审之后,2014年12月1日,西宁市中院做出与该院一审结论相反的判决:驳回金土地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关键理由是:金土地公司与华利公司协议转让股权未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金土地公司提出上诉。296号文件这一关键证据在青海省高院也得以采信。2015年7月7日,该院以“金土地公司与华利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因未经审批尚未生效”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场纠纷之外还有另一起诉讼。华利公司与兴青公司间的1500万元股权转让履约期满,兴青公司仅履行120万元。由于兴青公司违约,华利公司退还兴青公司12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于2006年3月16日向天峻县法院起诉兴青公司和马少伟,案由为“侵害管理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印章证照等”。


  李似龙“一股二卖”,也将自己拖入泥潭。华利公司步步失利,官司一路打到青海省高院。2007年10月19日,青海省高院开庭审理该案,驳回华利公司的再审申请。翻阅案件卷宗不难发现,兴青公司胜诉的关键,仍是因为有296号文件。


  对此,记者多方联系李似龙,但均无回应。


纪检部门查实296号文件被“收回撤销”


  在金土地公司的代理律师张丽看来,296号文件这个决定千亿矿产权益归属的关键证据是“破绽百出”。


  法庭调查笔录显示,2007年7月20日,西宁市中院法官到青海省商务厅调查紫金公司股权变更情况,该厅外资处处长王熙惠答复:“自2003年7月9日至今,对于青海紫金矿业公司,商务厅一直未做过关于其任何变更的申请和批复。”


  同年12月6日,西宁市中院再度调查紫金公司股权变更情况及296号文件真伪。法庭调查笔录显示王熙惠的答复是,“兴青工贸提出过,但未审批。华利公司、紫金公司没有提出过申请”。这不免让人生疑:紫金公司没有提出过申请,何来针对紫金公司的296号批复文件?


  令人不解的是,紫金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财务资料用于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时间,是在296号文件印发之后。


  《经济参考报》记者还发现,296号文件批准的股权转让方是“香港华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而不是李似龙的“香港华利国际有限公司”。记者登陆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查询结果显示“香港华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并不存在。


  为了甄别296号文件真伪,西宁市中院在2014年4月10日开庭之后又进行了两次调查。青海省商务厅两次向法院复函,称“当时具体经办人张丽芳现在国外学习无法求证”“查清事实后即向法院正式回复”。而青海省商务厅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当时张丽芳在商务厅正常上班,并未出国学习。296号文件真假莫辨,青海省商务厅始终未形成结论向法院正式回复。


  “296号文件疑点重重,但凡有一个职能机关较真,真假立辨。”金宗博说,自2007年开始,他就此进行申诉、检举、投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穷尽行政救济途径。十年过去,296号文件仍像一只无法打开的“暗箱”。


  2017年6月,走投无路的金宗博通过“网上发帖”,“曝光”296号文件涉假。出乎意料的是,网络曝光引起青海省纪委的关注。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来自青海省纪委的信息获知,省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在与金宗博沟通、反馈过程中表示,经省纪委核查小组调查,省商务厅出具过296号文件,但发出后不久发现有问题,作收回撤销处理。


  此前,就296号文件真伪,金宗博曾数次向青海省商务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8年4月和5月,该厅两次向金宗博复函,均称“296号文件系真实文件”“296号文件原始档案丢失无法公开”,却回避了省纪委查实的该文件被收回撤销的关键事实。为此,金宗博于2018年5月向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


  来自商务部的材料显示,青海省商务厅2018年6月5日在给商务部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文件(296号文件)内容不当”“该文件已被收回撤销”。


  令人费解的是,青海省商务厅在上述答复书中强调:“我厅给申请人的答复中虽未明确该文件已被撤销的事实,但并非故意隐瞒抵赖。”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296号文件明显有悖常理,存在严重造假嫌疑,不排除涉假嫌疑人利用红头文件寻租,有待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谭秋桂同时表示,尽管296号文件被青海省商务厅作收回撤销处理,但它具有溯及力,使得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失去法律效力,等同从未做出过;法院将撤销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庭审重要证据,裁判结果自然缺乏合法的事实根据。


马拉松式维权幕后疑点重重


  自2006年年底以来,金宗博先后向有关部门递交七百多封申诉、控告和检举信件,并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微博实名公开举报青海省商务厅涉嫌出具虚假红头文件。


  事实上在2006年,已经资不抵债的华利公司曾向金土地公司提出和解,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利公司将其持有的紫金公司余下的51%股权,以5万元价格转让给金土地公司。


  仲裁机关于2007年7月26日仲裁确认:上述51%股权于2007年8月30日前变更到金土地公司名下,由金宗博全权处理紫金公司一切事务。此时,金土地公司享有紫金公司100%股权。后金土地公司申请西宁市中院执行无果。


  金土地公司财务资料显示,其向一井田项目累计投入2000多万元。“投资血本无归,加上旷日持久的官司,壮马拖成了瘦驴,至今还拖欠员工工资500多万元。”金宗博说。


  据知情人介绍,依仗296号文件重创对手的马少伟,于2005年10月代管紫金公司,2006年11月正式进入一井田煤矿。


  报案材料显示:2006年11月9日和11日,跟兴青公司有关的十多人,手持枪械和刀棍驱赶金土地公司留守人员。


  随即,兴青公司在一井田展开“大揭盖”式采挖。在一井田开采现场,《经济参考报》记者看到,该矿露天开采已掘至地下100多米,在草地上形成一个长约一公里、宽二三百米的大坑,被剥离的沙石堆成四五十米高的渣山,覆盖了大片的草原。据当地专业人士测算,到2014年6月底,一井田煤矿开采优质焦煤1000多万吨,获利超过百亿元。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井田煤矿未获采矿许可证,于2014年6月被责令暂停开采。


  《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次拨打马少伟电话,都无人接听。


  金宗博开始一场马拉松式的维权。自2006年年底以来,他先后向有关部门递交七百多封申诉、控告和检举信件,林林总总的纸质材料装了13箱,堆起来近四米高。


  2017年6月12日,金宗博通过微博实名公开举报青海省商务厅涉嫌出具虚假红头文件,影响经济纠纷案件的公正判决,并导致价值百亿元国有矿产资源流失。


  金宗博在举报信中直指“官煤勾结”和“利益输送”,质疑时任青海省商务厅负责人滥用职权,“不惜在直接影响诉讼一方胜败的关键性证据上做手脚”“用行政资源和政府公信力为不法商人背书”。


  “如果不是利益驱动下的组织性造假和系统性运作,明显涉假的296号文件何以在庭审中一路所向披靡?”金宗博说。


  《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兴青公司与青海省商务厅同在西宁市海晏路2号国贸大厦办公。该大厦物业人员说:“他们两家在一个大楼进进出出好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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