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社湖北讯:(文/ 陈丽媛)湖北民营企业襄大集团董事长张德武时隔17年之后,2003年已纠错的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等罪一案,再次掀起波澜。
▲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德武。 (图片来源:网络)
时隔17年之后,2003年已纠错的张德武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等罪一案,再次掀起波澜。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法院大院(图片来源:网络)
2020年12月,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随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该市宜城市人民法院再审。
对17年前已纠错的旧案提起抗诉,在司法领域十分鲜见。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一般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被害人提出申诉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指控抗诉的除外。但据了解,该案并无后者规定的例外情形。
此番被抗诉的案件曾历经波折。2002年2月,宜城检察院以张德武犯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向宜城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张德武妨害公务、非法拘禁、偷税三个罪名被改判无罪。
张德武是湖北襄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值得注意的是,襄大曾名列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亦曾连续14年被写入宜城市政府工作报告。但在2019年,张德武及公司多名负责人被指涉黑。前后反差之大,引人关注。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大院(图片来源:网络)
2021年3月30日,前述再审案件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而张德武涉黑一案,3月初已退回补充侦查,截至发稿尚未移送审查起诉。
旧案重来
再审当日,张湾区法院门外,数十名警察在此执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分列路边,不时吸引路人目光。
记者了解到,庭审将张德武上世纪90年代多桩旧案重审了一遍,包括非法拘禁、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三个指控罪名。庭审中最先引起争议的指控是非法拘禁。
检方称,张德武1995年7月为叶某讨债,以请吃饭为名伙同叶某等三人,将王某、侯某等三人绑到宜城索要被骗的钱。随后使用殴打、戴手铐、溺水、捆绑等手段威逼三人将骗的钱还给叶某,并非法限制三人的人身自由。
指控显示,同年7月14日,侯某家属将现金11700元交给叶某后,侯某三人才被放回。
对于这起指控,律师辩称,是宜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叶某被王某诈骗后,才找到张德武等人帮忙向王某索要钱款,张德武是从犯。在未对主犯追究的情况下只对从犯追诉,严重违法。
更重要的是,该起指控已过追诉时效。
这也是此前原生效判决的观点。2002年4月,宜城市法院第一次一审判决张德武构成非法拘禁罪,获刑两年。此后历经一审、二审,湖北省高院裁定再审,而宜城市法院2003年再审认为,非法拘禁的指控发生在1995年7月10日,到2000年7月10日就已满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大院(图片来源:网络)
对此,襄阳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认为,张德武非法拘禁案应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检方看来,张德武1995年7月10日犯非法拘禁罪,追诉时效是5年,但其在1996年10月又犯妨害公务罪,追诉期限就应从1996年10月重新开始计算,“实际上追诉时间应至2001年10月,该案于2001年5月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对记者分析,这意味着,张德武妨害公务罪是否成立,成为一道关键的桥梁。
拒交检疫费风波
抗诉书显示,张德武涉嫌妨害公务起因于一次“拒交检疫费”。
指控称,1996年10月,宜城市动物检疫站得知与张德武共同承包养殖场的齐云华在向他人出售仔鸡,即由副站长余某某带职工李某某等人前去收费,与齐云华发生争执。
按照检方的说法,随后,齐云华打电话给张德武,张德武开车带领陈全勇等人前往养殖场,见到余某某、李某某等人便上前辱骂并对其进行了殴打,致使检疫费未能收取。
“宜城市动物检疫站作为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张德武的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告诉记者,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适用妨害公务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明确提及,执法主体为事业单位人员时,仅当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称,襄阳检察院抗诉书显示,检方认定本案执法依据是《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和《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但这两个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最高检批复提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记者了解到,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对余某某等人是否实施检疫、是否合法执行公务,也形成了争议。对此,辩方提出,宜城市动物检疫站上级单位襄樊市动检站曾出具《证明》确认,余某某等三人的动物检疫员证,是1998年颁发的,也就是事发后的两年。
2021年3月28日,该案另一被告人陈全勇的辩护律师杜华程,曾向种禽承包者齐云华了解情况。律师笔录显示,齐云华称,动检站工作人员先是在厂里打牌,等鸡都装完要走的时候三人才过去称要收取检疫费。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称,这和齐云华2001年、2002年此前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相符。此前,齐云华对侦查人员的说法是,动检站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进行检测、消毒等工作”。
不过,动检站工作人员对此曾经否认。工作人员余某某2001年对检察机关介绍,工作人员“装一笼检查一笼”进行检疫,出具了检疫证明。但律师回应,案卷中并无其所称的检疫证明,相反地,另两名在场动检站工作人员分别都曾说只是“将已装上车的鸡子清点了一下”、“到现场时已经装好车了”。
“这就不是在合法地执行公务。”受访辩护律师表示,这些证据显示出,工作人员没有将鸡放出,更不要说对其接触、检疫,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点一点数,就能收钱,那是把检疫当税收了。”
而在检察院的抗诉书中,观察成为检疫的一种方法,依据是《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产地家禽检疫,主要是临床检查健康,即观察家禽的食欲、静态和动态的表现,测量体温。
辩护律师则发现了“乌龙”——经查,该规定第七条,实为“家畜”的检疫方法,而非“家禽”。
对于简单的法条出现“戏剧性”差错,庭审中检方并未给出回复。
“不赞成为定罪而再提起再审”
庭审至3月30日下午结束。多名辩护律师分析,在时隔17年之后,本案不应该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本案不符合六个月后提出不利于被告人再审抗诉的例外情形。该指引规定的例外情形是“但被害人提出申诉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指令抗诉的除外”。
一名受访律师分析,襄阳市检察院抗诉书载明,“原再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运用部分证据错误,导致定性不准,量刑明显不当”,也就是说,本案再审并非因为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同时,抗诉书称本案系宜城检察院提请抗诉,并非上级检察院指令襄阳市检察院抗诉,也未提到被害人提出申诉,因此不符合前述指引规定的例外情形。
对于抗诉程序是否合法,宜城市检察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指引》虽然规定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为加重被告人刑罚提起抗诉,但这仅限于“一般”情况,并非绝对不能。该案原判决由一审法院作出,襄阳市检察院发现该判决有错误,依法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是于法有据的,并没有违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了解案情后告诉记者,时隔17年之久再次提起抗诉,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是没有的,而且该案审理的都是“小罪名”,在刑法领域并不是很严重的指控。
“从学术上来讲,不赞成为了给被告人定罪而再提起一个再审,尤其是已经经过一次再审了。”易延友介绍,这样的行为不符合基于被告人利益提起再审的诉讼理念,也不符合诉讼效率和经济的原则,“如果这个人罪大恶极,比如杀人,过了这么久再提起再审,才好理解。”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彭逸轩透露,类似情况在近年来的扫黑除恶案件中也有发生。类似的案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纠纷类案件,经过当时公安机关的处理,不认为是刑事犯罪,各方妥善处理,时隔多年社会矛盾已经平复。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当时存在包庇纵容,不宜把案件重新定义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类刑事犯罪;二是已经经过刑事司法判决的案件,没有出现新证据,也不宜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将原判决书推翻。
商人“红与黑”
张德武创建的湖北襄大是湖北省知名民营企业,也是该省生猪养殖量排名第一的农牧企业,在当地很有知名度,颇受政府政策扶持。此番公司多人被指涉黑,让不少人感到意外。
目前,除张德武之外的14名被告人,已于2020年12月被十堰市竹溪县检察院起诉,涉嫌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强迫交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等8个。
前述指控罪名中,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较早进入侦查视野的。检方指控称,2016年9月初,张德武得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时任院长王秋隆、副院长雷涌泉将异地任职的消息后,意图通过组织众人赴襄阳中院上访的方式给襄阳中院领导施压,达到解决其诉求的目的。
指控称,9月12日,在张德武的指使下,襄大实业公司及其下属公司800余名职工陆续赶到襄阳中院门口聚集。
记者了解到,起诉书所称的诉求,与襄大在政府协调下承债式收购的老国企鄂西化工厂有关。2016年事发后,宜城市委市政府曾给襄阳市政府作出书面情况汇报,将事件定性为“集体上访”,上访缘由一是襄阳中院冻结了相关公司养老保险金账户,引起职工情绪波动,二是职工认为襄阳中院不当中止了一次对前述公司有利的执行。
上访事件或是张德武等人被指涉黑的导火索。
2019年11月,多名被告人被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带走,继而被以涉黑移送审查起诉。一年后,张德武17年前旧案被提起抗诉。
对于涉黑定性,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称有不同看法。
截至发稿,张德武本人的涉黑案件尚未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