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周刊综合讯:(记者李禾报道)近日,河南洛阳市中级法院律师休息区设置屏蔽器,被批滥用权力,侵犯律师通信自由。有律师试图关闭该屏蔽仪,被公安传唤威胁。事发一周多后,洛阳中院“屏蔽器事件”引发的关注还在持续。
▲涉事的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图片来源:网络)
在律师圈乃至整个法律圈,不断有人发声,声援该事件当事人曾武律师及一位律师助理。之所以引起如此强烈且持续的关注,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困扰刑辩律师已久,而此次“屏蔽器事件”把这些长期遭受的不公再次“挑拨”起来,以至于集体声援。
“对律师在履职期间行为的处理或处罚,无论法院还是公安都应该特别慎重,否则就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破坏。”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倪洪涛告诉记者。
这就涉及到围绕此次事件的另一个关注点——曾武和律师助理是否真会被行拘。9月20日事发后,曾武便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遭警方传唤。后来,案由又变成“扰乱单位秩序”。与此同时,另外一名辩护律师的助理也因此受到拘留五天、暂缓执行的处罚。
尽管警方先后用了两个涉嫌罪名,但记者了解到,目前曾武的辩护工作暂未受影响。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分析,或许由于涉黑案的庭审还在进行,而曾武是上诉人苏攀峰的唯一代理律师,“一旦他被行拘,会导致庭审无法继续。加上目前舆论关注度很高,看得出来,警方也很为难。”律师任建宇透露,也许正是由于舆论的关注,法院在9月23日关闭了律师休息区和厕所的屏蔽器,“但法庭内外的屏蔽器,一直都开着。”
曾武目前的“自由”也是有限的——9月27日中午,接受完记者采访,下午开完庭不久,警方以“证据保全”之名,扣押了他的手机,并对他进行了询问。“只是扣押了曾律师的手机,但没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任建宇透露。28日,曾武在微信公众号发表声明,回溯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并提出了自己的几点质疑。
▲曾武律师(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关于“屏蔽器事件”,以及涉事的屏蔽设备安装是否征得了有关部门批准,9月28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洛阳中院院长,对方没有回应。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办案民警,也未回应采访事宜。
一起涉黑案引发的事件
曾武是“洛阳李伟平涉黑案”辩护律师之一。
现年54岁的李伟平是河南许昌禹州市著名民营企业家,曾任禹州市人大代表。2021年6月上旬,他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拘留,同年 7月 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依法逮捕,其家人也被指与此同时“涉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该案被告有31人。
二审正式开庭时,16人上诉,其中包括曾武的当事人苏攀峰。
实际上,二审开庭前,法院已开了多次庭前会议,直到2024年9月20日,“李伟平案”二审,才终于在洛阳中院第二审判区正式开庭。
开庭当日一大早,审判区周边戒备森严,十多辆警车、上百名警察设置了多条警戒线,只有上诉人的亲属登记身份后才能领到旁听证,多名旁听此案的律师被拦在法庭外。
▲律师休息区的屏蔽设备(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上诉人的亲属进入法院后,并未被允许进入法庭,而是到专门设置的“旁听室”里视频旁听。
任建宇是该案中苏高帅的代理律师,他告诉记者,“我们收到的出庭通知是三个月,也就是说,没什么特殊情况,这三个月,我们得一直待在洛阳。”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二审一开庭,也曾被诟病。
比如有律师公开发文称,“庭审中,洛阳市中级法院创造性地设立了‘主副法庭’制度,将‘不遵守法庭纪律’的上诉人押送至‘副法庭’受审。”并且,庭审期间确实有上诉人被押送到“副法庭”,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诺大的“主法庭”内,只剩下多张空荡荡的铁椅子“受审”。
▲洛阳市中级法院内律师休息区的屏蔽器(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另一个被诟病的,便是法院在内部多个场所新装了屏蔽器,导致律师们在法院时,与外界完全失联。“之前来这里参加过多次庭前会议,从没发现屏蔽器。”任建宇表示,“搞不懂为什么”。
跌落的屏蔽器
2024年9月20日上午10点多休庭期间,多名律师去了律师休息区。
在休息区,包括曾武在内的多名律师拿出手机,想看看是不是有事务要处理。打开手机后,他们发现,通讯信号与网络信号皆无,甚至连蓝牙都连不上。
房间天花板下装着的数台闪烁着信号灯的屏蔽器引起了律师们的注意,他们瞬间明白了手机失去信号的原因。有在场律师数了数,不仅休息区有6个屏蔽器,男女厕所还装着2个。
▲洛阳市中级法院院内厕所旁的屏蔽器(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按照规定,法院使用信号屏蔽设备,得根据案件情况,征得相关部门许可。我们认为,洛阳中院没有经过审批和许可。”曾武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他决定去关掉屏蔽器。
关闭第一台时很顺利,但第二台屏蔽器位置有些高,曾武只得踩在休息区的红色沙发上,试图关闭它。第一次踩上去时,还是没能碰到。
▲曾武律师碰掉洛阳市中级法院内的屏蔽器的位置(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这时,另一名律师的助理小姬提出,“可以用手机顶着关”。曾武照做了,他第二次站到沙发上时,用手机触碰开关。碰了一下,设备掉了下来,连接设备的线也断了。
曾武把掉下来的屏蔽器放在墙边,很快就去继续开庭了。
▲被曾武律师碰掉的屏蔽器,洛阳市中级法院的法警在查看掉下来的屏蔽器。(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9月20日下午6点,首日庭审结束后,曾武刚走出审判庭,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的警察就找到他,给了他一张传唤证,称其涉嫌“故意损毁财物”。
“我被带到了办案单位做笔录。”曾武向记者透露,在办案单位,他告诉警察,审判长都不知道屏蔽器的事,因此他判断那些屏蔽器的安装,并未征得有关部门批准,所以自己关屏蔽器具有正当性。
在办案单位,曾武也承认,自己爬沙发的行为确实不文明。至于那个不慎跌落的屏蔽器,自己愿意积极照价赔偿。
当天晚上10点多,警察对曾武做了第二次笔录,并把律师休息区视频拿给他看,想让他指认一下,旁边有谁在教唆自己。
▲9月20日,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第一次传唤曾武,涉嫌“故意损毁财物”。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传唤证》洛公洛龙(龙)行传字〔2024〕879号(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看到这种情况,我开始保持沉默。”曾武说,“9月21日凌晨5点多,警方告诉我,将对我作出拟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这个时候案由变成了‘扰乱单位秩序’。”
询问结束后,曾武称当场提出复核申请,“暂时没出结果,说是一个月内答复。”
由于曾武此次代理的上诉人,只有他一个律师。到了早上8点多,警方先将他送到法院开庭。但直到离开公安局,警方也未对他做出书面的处罚措施。
“扰乱单位秩序”
虽然曾武暂时安全,但让他用手机去关屏蔽器的律师助理小姬,就没那么幸运了。
曾武告诉记者,自己被送回后,小姬被带走了。第一次,小姬在公安局待了十几个小时,警方也称他“扰乱单位秩序”,并准备行政拘留5天。小姬被放回一天后,又被警察传唤了24小时。
这次,警方直接对小姬下达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通知书下达后,警方让他写了暂缓申请,小姬同意后,交了1000元保证金,目前属于暂缓执行状态。
“他们的逻辑是,小姬教唆了我,因此是直接处罚,而不是我的‘拟处罚’。”曾武说,小姬现在还在实习期,他担心这个行政处罚,会对他正式执业带来影响。
接下来的几天,曾武一直安心开庭,并没发现什么异常。
但9月27日下午开完庭,在曾武入住的宾馆门口,警方又找到了他。
▲9月27日晚,警方又找到曾武律师(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传唤证内容显示,警方以曾武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让其在“2024年09月27日19时22分前到洛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询问”。与此同时,以“证据保全”名义,扣留了曾武的手机,但没扣押手机SIM卡。
▲警方扣留了曾武的手机,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出具一份“证据保全清单”(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任建宇透露,“本来是要将曾律师带走的,但最终没带,在酒店大厅做了询问,(晚上)大约8点多才结束。”也就是说,曾武暂时能出庭辩护。
关于屏蔽设备的具体价格,记者并未掌握到具体信息。但在记者获得的一份今年8月洛阳中院刑事审判法庭信息化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信息中,该项目含计算机网络及网络安全系统、智慧安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六专四室系统)、刑事法庭庭审及观摩系统。合同总采购价为293.5万元。
至于那些屏蔽设备,是否包括在这个采购项目里,记者无法获知。
屏蔽器的使用争议
“屏蔽器事件”在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
在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景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单艳伟看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这一罪名值得商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才能被处罚。试问,不慎碰掉律师休息区的屏蔽器怎么就会让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了?从法院后期关掉屏蔽器的动作来看,涉事区域的屏蔽器,应该是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
“我认为,对律师在履职期间行为的处理或处罚,无论法院还是公安都应该特别慎重,否则就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破坏,此其一。”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倪洪涛明确指出,“其二,即便法律允许屏蔽,也是为了避免扰乱审判秩序,即诉讼秩序维护的延伸。这样,本案中究竟是由治安警还是由司法警处理,有很大讨论空间;其三,律师履职过程中如果违规或违法,我国《律师法》《保密法》等法律有明确规定,自然会依法受到处理。因此,法院屏蔽律师休息室通信,似无必要也无明确法律依据。”
有关信号屏蔽器的安装,同样是争议点之一。
单艳伟认为,司法机关应该慎用手机信号屏蔽器,“即便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必须要使用时,也应该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否则就是违法使用。具体到曾武律师的遭遇中,我认为将屏蔽器安装到律师休息区甚至男女洗手间,不合法也不合理,律师去关掉那些屏蔽设备,也没什么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信号屏蔽器的安装都做出过明确规定。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表示,“根据目前公开的情况看,洛阳中院使用无线电干扰设施可能未获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许可。而且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现实中,多数法院使用的手机信号屏蔽设施都未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许可。”
王飞认为,即便获得了许可,也应该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律师休息区,甚至卫生间根本不可能影响到庭审秩序,“在此区域也安装屏蔽器既不合法,也缺乏基本的合理性。”
▲9月27日,曾武收到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第二次传唤证,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传唤证》,洛公洛龙(龙)行传字〔2024〕905号(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那么,在法院内安装手机信号屏蔽器有没有必要?
王飞的观点是,人民法院是审理案件的场所,且大多数案件都是公开审理,法庭规则里也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对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录音录像。违反这个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认为,如果从庭审秩序考虑,强调上述规定就足够了,不需要因噎废食,直接将法庭内外的电子信号屏蔽。”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律师也认为,“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室安装并使用信号屏蔽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斯伟江表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第7条的规定,“对于重大敏感案件或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并可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的信息被不当传播。如确有使用必要,需经人民法院批准。”
“由此可见,法院安装和使用信号屏蔽器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斯伟江指出,“首先,案件必须属于重大敏感案件或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次,屏蔽器的使用应限于法庭范围内;最后,使用时应在正式庭审期间。”
他因此认为,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室安装并使用屏蔽器,无论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敏感案件,“其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场所和时间的要求,因而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法学教授对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评论
业界对屏蔽器的关注由来已久。
律师杨卫华对记者介绍,法庭使用屏蔽器已有多年,但从2020年内蒙古包头王永明涉黑一案辩方当庭强烈要求关闭屏蔽器开始,屏蔽器才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并为外界所关注。
2024年2月1日,杨卫华代理的一起涉枪案在南方某地开庭,包括杨卫华在内的众多律师当庭要求关闭屏蔽器,但未被法庭采纳。
杨卫华说,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须经审批才能使用屏蔽器。实践中也常有民营企业因未经审批使用屏蔽器而被处罚。
当天庭审结束后,杨卫华就向当地工信局投诉了该中级人民法院,随后还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
当地工信局在2024年2月29日给杨卫华的回复是,该中院使用屏蔽器符合该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保守国家秘密需要设置的,可以设置,但需主动接受无线电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然而,该市工信局一个月后又回复杨卫华,称当地中院没有办理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杨卫华随即起诉了该市工信局,但法院不予受理,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对记者分析,法院在工作场所内部安装屏蔽器属于单位内部管理措施,有较大自主决定权;在法庭内安装则属于行使司法权力维护诉讼秩序,难以认定违法。
不过,在法庭内部与法庭之外安装并使用信号屏蔽器有着不同的性质。
叶竹盛解释,在法庭休息室安装屏蔽器并非行使公权力,而是一般性的内部管理手段,“甚至类似物业管理性质”,对单位外部人员并不产生规范约束力。即便在法庭内,若该律师在休庭期间关闭屏蔽器也不应受到处罚,“毕竟开庭时可以再将屏蔽器打开”。
叶竹盛不太认可洛阳警方对曾武和姬太的处罚,尤其是对姬太的处理,略显“夸张”。
对此,他从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在客观层面上,若设备价值不高且有修复可能,则后果较为轻微;在主观方面,如果律师并非故意损毁法院财物,而是过失致使设备跌落,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被行政拘留。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教授解释,在非审判场所安装屏蔽器,因无法律授权,需要行政审批,但洛阳中院未公布是否进行了行政审批,因此难以评判洛阳中院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他指出,律师自己关闭休息区屏蔽器的行为“欠妥”,原因在于,即便洛阳中院没有获得行政审批,律师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而不是自己关闭屏蔽器。“如果律师确实需要使用手机,理论上可以去法院内没有安装屏蔽器的地方。”
他注意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控辩交锋已经从庭内延伸到庭外,“有很多现实中的无奈因素。这不仅仅是一个小小的屏蔽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