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浙江讯:(公民记者程敏报道)近年来,司法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破坏了社会的风气。一个坏了良心的法官,一个稀里糊涂的判决,在社会上产生的负面作用是不可估量的,甚至会比一颗原子弹的破坏性还要大。然而,有的法官竟然葫芦僧判葫芦案,这简直就是二斤泥土一桶水——只能和稀泥。在我看来,应该让类似的法官立即“下课”,免得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区大楼。(受访人提供)
欠下赌债被债主逼迫卖房纠纷 一审法官枉法裁判
案件于2007年6月21日,沈和平和沈华清两人(系同村人),温州一起因赌博输掉很多钱为获得赌资翻本,沈和平提供赌资给沈华清(案件代理人陈连平),沈华清为隐瞒着妻子和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因沈华清赌博欠钱私自写下《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给沈和平,后经沈和平强迫又私自写下《房屋买卖协议》以项兰平、沈和平夫俩名义另一份。一房怎能写两份《协议》买卖?这不是一房两卖吗?能合法吗?
一审判决的焦点,债主沈和平购房定金支付20万元款项去向不明?而一审法院就是故意把本案先把水搅浑,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
代理人陈连平向记者讲述,“债主沈和平提供赌资给沈华清,显得非常混乱,在第一次签订《协议》就没有按照《协议》规定至今没有支付给沈华清购房定金20万。因为,一审原告沈和平(债主)提供的证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显示于2007年6月21日,户名:项兰平(系沈和平妻子)将20万元转给沈大中(系沈和平的堂哥)。”在第二个签订《协议》后,项兰平(系沈和平妻子)也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规定。按照《协议》原告应该支付给沈华清135万元,但当时仅收付100万元。而至今未收到剩下35万元。”
陈连平说,“沈和平明知沈华清在赌博,需要赌资,就通过将购买沈华清房产的方法一方面取得被告房产,另一方面输入赌资让沈华清再赌博,致使沈华清一次次被迫卖出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深陷赌博泥潭而难以自拔,以致被迫流浪国外,沈和平罪孽深重。”
▲涉案购房定金支付20万元的去向?图为示意图。
购房定金支付去向争议
据代理人陈连平讲述,“本案庭审前期间,法庭就去银行调查取证,银行转账凭证证实于2007年6月21日,银行户名:项兰平(系沈和平妻子)将一笔20万元汇款到银行户名:沈大中(系沈和平的堂哥)帐户上;沈大中于同年7月5日将该笔20万元转支给朱超和;朱超和于同年7月10日将该笔20万元自动转账给黄权兴的事实。然而,以上述调取证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信息在判决书中对调取证据的内容一字不提,显然,判决书对上述调查证实的事实不予写明,是事实不清。”
▲涉案购房定金支付20万元的去向,调取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信息。图为示意图。(图片来源:程敏 / 制作图片)
一审法官用“和稀泥”做法来审判?把“法律当儿戏”才如此认定购房者支付定金给案外人第三者就是符合《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而出房者至今没有收到该笔购房定金20万元。这样的法官不顾本案事实而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这是把当事人往死路上逼!这是亵渎法律,也就是在给一审法院抹黑,是在往国徽上抹黑!
二审糊涂法官 也跟着用“和稀泥”做法来审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3民终3856号(二审法院)显示中: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5月份,涉案房屋被南汇街道办事处依法征收。沈和平曾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有效并主张涉案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确认双方于2007年6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协议》系沈华清无权处分共有权人财产。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图片来源:程敏 / 摄)
二审法院判决书显示:审理期间,向案外人沈大中制作谈话笔录并调取相应银行明细,沈大中述称对涉案房屋买卖事宜并不清楚,但从银行明细可以看出,沈和平确于2007年6月21日转账20万元给沈大中,至于沈大中后于2007年7月5日支取该笔款项并转存他人,与本案无关。
代理人陈连平说,“债主沈和平购房的属于非法性表现在一是为沈华清赌博提供赌资;二是趁人之危掠夺他人房产;三是以其他形式非法倒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代理人陈连平:“债主沈和平在近几年非法收购龙沈村沈宅自然村多宗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沈华清房产被卖就是其中一宗,这些都属于非法倒卖。”
浙0302民初660号案件:牵涉案外第三者开庭
▲(2019)浙03民终3856号判决书第六页(受访人提供)
从二审(2019)浙03民终3856号判决书第六页显示:审理期间,向案外人沈大中制作谈话笔录并调取相应银行明细,沈大中述称对涉案房屋买卖事宜并不清楚,但从银行可以看出,沈和平确于2007年6月21日转账20万元给沈大中,至于沈大中后于2007年7月5日支取该笔款项并转存他人,与本案无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2019)浙0302民初2143号,被询问人沈大中(牵涉案外第三者)(受访人提供)
而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2143号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案外人)沈大中谈话笔录内容显示:
审:(出示银行回单及明细)根据你方上次询问笔录的陈述,你方认为2007年6月21日,项兰平向你转账20万元定金已由项兰平、沈和平自行取回,但上述凭证显示,你方在2007年7月5日取出20万元现金之后于同日向朱超和账户存入20万元,如何解释?
被:这是我和朱超和的事情,与本案无关。
审:你有无其他补充?
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项兰平转给我的20万元不是该房购房定金,沈华清不认可,则项兰平早就问我要回这笔款项。如果沈华清确认该笔20万元是购房定金,也早就问我要回这笔款项了。但是,至今都没有人向我主张返还该笔款项。
▲牵涉案外第三者沈大中向二审法院提供有关本人情况的陈述书“关于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受访人提供)
2021年3月18日下午,从牵涉案外第三者沈大中向二审法院提供“关于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有关本人情况的陈述书”第三条显示内容:2007年6月21日,沈和平的妻子项兰平将20万元从其本人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9559************619)汇到本人(沈大中)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6228************917),沈和平于当年7月5日和本人共同去农业银行。将存放本人农业银行的20万元直接“转支”给朱超和的农业银行卡上。
从上述情况看来,沈和平与本人(沈大中)的20万元汇款之事,与他们的房屋买卖之事没有半点关系,与房屋买卖的定金之事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二回事。
▲(2019)浙03民终3856号判决书(左图)、(2019)浙0302民初2143号询问笔录(中图)、牵涉案外第三者沈大中向二审法院提供有关本人情况的陈述书(右图)(受访人提供 / 合成)
从判决书、询问笔录、陈述书、这三份资料内容看出购房定金20万元去向明确互相矛盾。
判决书中:“沈和平确于2007年6月21日转账20万元给沈大中,至于沈大中后于2007年7月5日支取该笔款项并转存他人”
询问笔录中:“2007年6月21日,项兰平向你转账20万元定金已由项兰平、沈和平自行取回,但上述凭证显示,你方在2007年7月5日取出20万元现金之后于同日向朱超和账户存入20万元”
陈述书中:“2007年6月21日,沈和平的妻子项兰平将20万元从其本人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9559************619)汇到本人(沈大中)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6228************917),沈和平于当年7月5日和本人共同去农业银行。将存放本人农业银行的20万元直接“转支”给朱超和的农业银行卡上”
疑点:一、为何判决书中指出是沈和平转账给沈大中20万元?
二、判决书中指出是沈大中于2007年7月5日支取该笔款项并转存他人(他人指的是谁)?
三、而询问笔录和陈述书中指出都是项兰平转账给沈大中20万元?
四、询问笔录中指出是项兰平、沈和平自行取回,2007年7月5日取出20万元现金之后于同日向朱超和账户存入20万元?
五、陈述书中指出是沈和平于当年7月5日和本人共同去农业银行。将存放本人农业银行的20万元直接“转支”给朱超和?
六、询问笔录和陈述书中指出都是沈和平将20万元转给朱超和。
而沈大中在(2019)浙03民终3856号(一审)、又在2021年3月18日,开庭(2020)浙0302民初660号(二审)开庭都一直称:“这20万元是项兰平(系沈和平妻子)转款给我,沈和平说这是隐瞒他(项兰平)妻子的,自己私用的。”
沈和平、沈大中究竟是谁在说谎?
以上几点已经很明确的购房定金20万元去向,这很明确说明这购房定金20万元至今没有汇款到沈华清账户上。
法院如此这样认定:“足以证明沈华清对此知情且同意。”
显然,该判决审判不公,没有事实依据,是法官凭空臆想出来的,葫芦官乱判葫芦案。
而(2019)浙03民终3856号二审法官用“和稀泥”手段来审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图片来源:程敏 / 摄)
代理人陈连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沈华清的一百七十四万购房款收条正本,法庭审理从未出示过,代理人也从未看到过。要求二审期间查一查,让代理人看一看‘购房款收条正本’,甄别一下真伪。”
代理人陈连平辩护词:判决书认为从收条上看沈华清认可沈和平向沈大中支付20万元的行为,知情且同意,故应认为沈和平、沈华清、沈大中等对该笔款项的处分已达成了合意,这一认定是错误的,这是一审审判长孙晓琳的主观意志。在法庭调查中,也证明沈大中对沈华清和沈和平的房屋买卖并不知晓,沈和平没有告知沈大中该20万元支付给沈华清,事实上,沈大中也没有把该款项转交沈华清,沈大中于2007年7月5日已经归还沈和平,法庭去银行调查也没有支付给沈华清。显然,一审、二审判决审判不公,没有事实依据,是法官凭空臆想出来的,葫芦官乱判葫芦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三大块标语“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图片来源:程敏 / 摄)
2021年3月18日下午,温州市中级法院第11审判庭开庭(2020)浙0302民初660号,关于20万元沈和平支付给沈华清购房定金去向。
希望这次二审主审法官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要对得起该法院大门口的标语,不要再用“和稀泥”方式来审判?
审判不能和稀泥,严惩“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
“‘和稀泥’最大的危害是,本来我们可以搞清的事情却搞不清楚了。它模糊了公平和正义的界限,模糊了对事物是非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细看内容,最高院强调的其实是一种法理常识。如此强调,实在是因为这些法规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从而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会议提出,要紧盯法官和律师交往、滥用自由裁量权、离任人员充当诉讼掮客等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堵塞制度漏洞。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对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和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的一律严惩、绝不姑息,确保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现实生活中,特权与公权往往会成为司法公平的一大“干扰因素”,致使审判似乎不再是一件高度专业的工作,而更像是应付各种需要的“和稀泥”。以“维稳”为借口干涉司法审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某些地方党政领导甚至以批条子、政法委开协调会等方式,授意司法机关如何办案。因舆论炒作影响审判的例子,同样屡见不鲜。
这些怪象,无不折射出部分党政领导法治观念的淡薄和缺失,也暴露出当前司法审判制度存在的漏洞。
“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法律信仰加一块基石;每一次失误,都可能成为信仰崩塌的推手。”
司法裁判越来越多注重这类判决,对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和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和稀泥”最大的危害是,本来我们可以搞清的事情却搞不清楚了。它模糊了公平和正义的界限,模糊了对事物是非的判断。给全国法院、法官抹黑,往法治国家和国徽上抹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