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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察委监察信息公开申请、国务院督查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时间:2020年09月25日 作者:李庆亮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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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情况


       1、北京律协收取培训费


       税务部门进行了偷税举报,纪委进行了贪污行贿举报,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进行了违法违规举报,具体可见公众文文章。根据处理情况,为下一步行政诉讼做准备。


       2、关于律师制度


       已经向中央提出《关于整顿实习律师考核的建议书》、《废止律师强制加入律协》、《允许律师不必挂靠律所执业的建议书》、《关于放开公民代理让公民权利不再裸奔的建议书》、《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举报及邀请考官水平测试邀请函》、《行贿!逃税!实习律师控诉北京律协七宗罪》、《十年办成实习律师进京,21个月实习参加律协面试失败五问北京律协》等等多篇文章,有些文章过于敏感,公众号无法发出。7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文件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我于是向政府各相关部门申请我举报问题的信息公开和督促书。部分如下:




北京市监察委监察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李庆亮,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地址:XX,邮箱:XXX


       被申请人:北京市监察委


       申请事项:


       对申请人《北京实习律师对北京市律师协会官员涉嫌贪污罪致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的实名监察控告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察信息公开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监察委于2020年6月24日签收本人《北京实习律师对北京市律师协会官员涉嫌贪污罪致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的实名监察控告状》(举报材料复印件附后),至今已三月有余没有任何回复。根据《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特申请贵单位对本人的《北京实习律师对北京市律师协会官员涉嫌贪污罪致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的实名监察控告状》的监察信息公开。


申请人:XXX




国务院督查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李庆亮,身份证号:XXX,住XXX,邮箱: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国务院督查室


       申请事项:


       对申请人《实习律师李庆亮关于北京律协的举报》的处理情况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5日签收申请人《实习律师李庆亮关于北京律协的举报》(复印件附后)的举报材料,至今已三月有余,没有任何回复。根据《政府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特申请对申请人《实习律师李庆亮关于北京律协的举报》的处理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人:XXX




对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李庆亮,身份证号:XXX,北京实习律师,1982年11月1日生,住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控告北京律协七宗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29日,公安部收到了申请人《北京市伪律师协会的七宗罪》的报案材料。7月9日,公安部将本案交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外大街派出所处理。申请人于当晚到安外大街派出所现场报案(见光盘录音)。安外大街派出所不予立案并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申请人认为报案(见报案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公安部门不立案是错误的,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的立案侦查。


             此  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国家发改委督促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本人李庆亮,于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21日参加了北京律协的81期实习律师培训,于2020年9月23日向贵单位寄送《北京律协违法违规收取实习律师培训费的举报》。贵单位于2020年9月25日,发改委信访办公室回复本人,不属于发改委的业务范围,让我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司法部提出。


       贵单位于2020年9月9日,发布《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收费,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本人依据会议精神向贵单位举报。本人督促贵单位立即对本人的举报进行核实、立案、调查、处理。


       如贵单位拒不改正,本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贵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强制贵单位改正


督促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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