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北京讯: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是由周世锋律师一手创办,原是个人律所性质,后来改为合伙制律所。
2015年7月10日,周世锋被出事时,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包括行政人员有60多人,在四川省南充市设有一家分所。2016年5月律师“年检”时,除合伙律师与涉案律师,其他律师都转所调到别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8年11月9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注销时,包括维权律师刘晓原在内还有五个律师没有转所调动。
随后,维权律师刘晓原开始申请转所调动,没想到的是北京市司法局把维权律师刘晓原的执业信息从“律师管理系统”中删除,以此卡住维权律师刘晓原办理转所调动手续。
期间,维权律师刘晓原无数次打电话、写信向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国家信访局、北京市政府、北京市监察委、北京市政法委等机关的官员们反映被卡的问题,但北京市司法局就是不解除对维权律师刘晓原的转所限制。
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快七个月时,北京市司法局拿维权律师刘晓原一人先开刀,在2019年6月14日发出注销决定书,以没有律师事务所聘用为由注销维权律师刘晓原的律师执业证。
▲2019年8月3日,维权律师刘晓原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维权律师刘晓原提供)
2019年8月3日,维权律师刘晓原将北京市司法局滥用公权注销执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部签收维权律师刘晓原的复议材料后,也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做出复议决定,不理不睬。
迫于无奈之下,维权律师刘晓原在2019年12月4日宪法宣传日,通过邮政快递给北京市三中法院立案庭寄去立案起诉材料,起诉司法部不给我做行政复议的不作为行为。
2019年12月4日,维权律师刘晓原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立案庭寄去立案材料,起诉司法部。没想到,三中法院签收立案材料后,既不受理立案,也不裁定驳回,至今不理不睬。
▲2019年6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京司许律(2019)304号(维权律师刘晓原提供)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刘晓原,男,1964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现住······,联系电话·····。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职务部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给原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是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18年11月9日,北京市司法局注销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随后,原告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开始申请转所调动以恢复执业。但是,因北京市司法局从“律师管理系统”里删除了原告执业信息,以此卡住原告而无法办理转所调动。
原告被北京市司法局卡住转所调动超过六个月后,即在2019年6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以原告没有被其他律师事务所接受为由,作出了《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的执业证书决定》。2019年6月19日,原告签收了这份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在决定中称:“如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对北京市司法局滥用职权注销律师执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选择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8月3日,原告用邮政快递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等复议材料寄给被告的职能部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事后,经邮政快递查询,被告在2019年8月4日下午近五时签收了快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已经四个月了,也没给原告做出复议决定,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被告是北京市司法局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就应履行本机关的工作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
被告作为国家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竟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不理不睬,让原告感到十分地意外。被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只是侵犯了原告个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深层次来看是在公然蔑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唱对台戏。
鉴于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 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晓原
2019年12月4日